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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、河北省、黑龙江省、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山东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广东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海南省、四川省、贵州省、云南省、陕西省、甘肃省知识产权局

根据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**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**试点的通知》(国知办函保字〔2022〕386号)要求,经研究,确定在上海市、浙江省、山东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甘肃省等8个地方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**试点,在北京市、河北省、黑龙江省、福建省、广东省、海南省和云南省等7个地方延续开展第二批**试点,在江苏省、安徽省、四川省、贵州省和陕西省等5个地方开展持续深化第一批**试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持续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**试点,是贯彻落实***、***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,也是贯彻落实***有关“放管服”**要求,推进简政放权、优化服务**,提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。各试点地方要按照“坚持**创新、坚持合规有序、坚持放管并重”的工作原则,围绕试点目标,结合各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实际,扎实推进试点工作,有效完成各项试点任务。

二、各试点地方要依托已有工作基础,在总结、借鉴第一批**试点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,建立、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,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,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审核效率和质量,进一步规范和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。持续深化第一批**试点地方要在原有**试点工作基础上,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,持续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能力,进一步形成可**、可推广的工作模式,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撑。

三、试点期限为3年,自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,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、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,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。试点地方要根据报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**试点方案,细化形成试点推进计划,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任务。

四、各有关省(区、市)知识产权局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当地党委**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进展,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,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,做好支撑保障。

请于2022年7月29日前将试点工作负责人、工作联系人和试点推进计划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。2022年11月30日、2023年11月30日、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试点阶段性进展和典型经验,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

试点地方负责人和联系人回执

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

2022年6月28日

联系人及电话:

知识产权保护司

赵铭、王琛

010-62083546、62086894

传真:

010-62083171

邮箱:

pgi@cnipa.gov.cn

查看附件可点击“国家知识产权局 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**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**试点地方的通知”,如显示“将要访问”,请选择“继续访问”。

(来源: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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